十誡:第九誡
2018年10月14日︱李天慧傳道
出埃及記20:16
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講道簡要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二十16
「假見證」就是任何失實的說話或文字。包括弄虛作假、避重就輕、把別人的說話與當時的處境抽離或曲解了。「陷害人」牽涉到說話的動機是為了把自己放在最有利的位置,同時想聽者被誤導、錯引和誤解來損害別人的聲譽。
若不是為了「陷害人」,可否作「假見證」?如果是為了做好事,例如為了傳福音,是否可以作假見證?若是我們只看重達到目標(例如:要傳到福音)而不理會過程或所用的方法是否合神心意,反而犯罪得罪神,不能幫神做事,反而為神的名和家帶來虧損和羞辱。
為何神在十誡定下關於「作假見證」或「陷害人」的這一條誡命?普遍在什麼情況下牽涉作作見證?若我們參考李思敬傅士把第九誡的希伯來文原文逐字意譯:「你不可作虛謊的見證來指證你的鄰舍」。當中「指證」是屬於法律訴訟的辭彙。事實上,人與人之間每逢牽涉到有限資源,例如金錢、利益、權力等,非常容易出現矛盾和衝突,引致傷害或關係破裂。當我們感到對方得罪了或冒犯了我們時,我們會選擇指控對方,因為想為事情討回公道,也讓對方得到應得的公義。
試探在於我們會否為求取得公義而不惜一切方法,就算誇大少少,為求要讓對方罪有應得。諷刺的是,我們可能會用了不公義的手法來追討我們認為的「公義」。撫心自問,我們認為的「公義」標準是否真正絕對公義嗎?會否有些時候我們的「公義」受著我們的感受而偏袒了嗎?還是神要求屬祂的子民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時必需要出於純正無偽的動機及依照不折不扣的事實。屬神的子民不可用不義去尋求公義。
當我們面對衝突時,特別是當別人得罪了我們,我們要作怎樣的決定:
1. 堅持按自己認為的公義,不惜一切方法本追討自己認為對方應得的結局;或是
2. 放手讓神掌控結局,相信祂必會作最終及最公義的判決。
這個抉擇就是第九誡所帶出來給我們的一個挑戰。若我們盡我們本份把實況說出來及選擇放手把結局交給神,很可能我們未必可以在這一生親眼看到對方得到他應得的懲罰。羅馬書十二17-21告訴我們,不要以惡報惡(第17節);不要自己伸冤(第19節),因為『伸冤在主,祂必報應(第19節)。因此我們可選擇繼續相信神,祂必定按各人所作的有賞罰。我們反倒需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馬書十二18)「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馬書十二21)神也是這樣對待我們,祂以善待我們這些原本該死的人。求主幫助我們效法神的榜樣,作一個真正屬於神的兒女。